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
安监总厅字[2005] 167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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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暂不对活性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
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:
近期,我局陆续收到《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议将活性炭按普通化学品管理的函》(林函行字〔2005〕143号)、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转来的中国林学会林产化学化工分会《关于请求行业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将活性炭剔除出〈危险化学品名录〉的报告》、浙江省衢州市各活性炭企业《关于活性炭不能列为危险化学品的请求报告》。这些单位强烈反映,活性炭应作为非危险的化学品,并从《危险化学品名录》中剔除,同时提供了相关资料。针对这些单位的反映,我局正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问题,并在近期修订《危险化学品名录》(2002版)时重新予以确定。因此,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,稳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,对从事生产、经营活性炭的活动,可暂不要求申请、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。
二○○五年十一月四日